战后鲁尔重工业产权社会化改革的中止,为西德在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保证私有产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西德劳资“共决制”的重建与发展
劳资“共决制”(Mitbestimmung,也译为“参与决定”)是德国的传统,早在19世纪就已提出,1920年魏玛议会通过《企业代表会法》,确立了以企业代表会制为核心的劳资共决合作制度。但是,纳粹上台后,德国的独立工会和企业代表会都被强行纳入专制体系,分别为劳工阵线和“信任者“代表会所取代。二战之后,根据《波茨坦协定》和占领当局的有关规定,德国西占区工会和企业代表会逐步完成了重建工作。
英美占领区的工会重建工作完成得相对较快。在美占区,由于军政府和美国“劳联”的分歧,各州工会重建模式不尽相同。有自下而上完成的,如巴登-符腾堡;有自上而下完成的,如巴伐利亚。而在英占区,工会则是按照英国工联的模式,采取先建立各行业工会,再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完成了重建。通过10月份的“工业关系第16号令”,英国军政府将英占区工会的重建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1)准备阶段:对工会建立者的政治态度进行审查。举行筹建代表大会并选举理事会;(2)过渡发展阶段:组建相关常设机构并挑选组成人员,制定详细的组织活动章程;(3)建立阶段:组建大区(Groer Raumen)至占领区级的工会,此后便可参与政治活动。与英美占领区工会的快速重建不同,法占区独立工会的重建工作一开始就受到了军政府的有意阻扰。直到1949年2月,还不允许建立占领区一级的工会组织。这钟情况直到法占区并入双占区之后才有所改变。在1949年10月12—14日,三个西方占领区工会代表在慕尼黑召开了德意志工会联合会成立大会,汉斯·博克勒(Hans Bckler,1875—1951)当选为主席,完成了西占区工会的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