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在有关伦理立法上社会努力的不明确影响,我们必须假设,道德责任——在能与他者相处之前首先为他者考虑——是本我第一位的实在,是社会之起点而非社会产品。无论是通过(习得)知识、(进行)评价、(承受)苦难还是(付诸)行动,道德责任都先于所有对他人许下的诺言。因此它没有“根基”——没有原因,没有决定要素。同样的原因,我们不能脱离生活去幻想或者调动它,它不能为自己存在之必要性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在缺乏根基时,向道德提出“怎么可能”的问题就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一个问题使道德(不得不)去证明自身是正当的——然而道德没有理由,因为它先于社会管理的出现,而在社会管理的环境中,用语言表达出来的认为正当的理由与借口的术语才会出现并且有意义。这个问题要求道德出示它起源的凭证,然而,道德是最后的非决定性的存在,在道德自我之前是没有本我的。事实上如果有一个起源的话,这个起源也是一种无中生有的创造行为。最后,这个问题暗中心照不宣地假设,道德责任是一个与理智相反的神秘事物,如果不是有一些特殊的、强大的理由,自我将不是“一般意义上”道德的;要成为道德的,自我必须首先放弃或者消减它们自身的一些其他的成分(由于大公无私一贯是道德行为的典型特征,因此作为前提要放弃的最普通的成分就是利己主义;在这里有一个假设:为了他人而不是为了自己是“反本性的”;人类的这两种属性是相反的)。然而,道德责任恰恰是自我决定之行为。如果要放弃的话,也应该发生在引导我们从道德自我到社会自我的路上,从为他人到“仅仅”与他人共处的过程中。要花费数个世纪的时间进行权力辅助的法律训练和哲学教化,才能使对立物看上去显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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