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校内部环境来看,随着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经费筹措渠道的多元化,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学校与各类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学校之间,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正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转变管理方式,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协调。另外,在现代教育体制下,学校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学校自主权的获得是基于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特殊性,但学校自主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治社会的轨道。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权利的保障,反对滥用权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排除非法治状态下的随意与自由。因此,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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