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具体内容前文已述。在农村,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满足了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具体的做法略有变化。原先由经济集团承担的任务,甚至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部门的任务,托付给了一些比经济集团更具有集中化特点的组织,即当时陆续组建的各种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同样属于非官方机构,是大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代表根据政府的倡议组建的,在各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如钢铁、煤炭、植物纤维等,承担一定的责任。除了进一步推行标准化工作之外,当时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机关承担分配任务。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国煤炭协会”就是最早问世的全国协会之一,它负责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领导机构中有不少诸如克虏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领导人。各协会的权限,尤其在确定价格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例如,1943年3月4日当局曾发布一项政令,授予人造纤维协会和纺织协会以确定价格的权力,前提是获得全国物价检查专员的认可。